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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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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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10038843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對照表 1 份 ( 1110038843_ATTACH1.pdf ) |
主旨: | 配合軍公教員工待遇自民國 111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檢送「111 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2 月 22 日部退二字第 1115428512 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4 條規定,公教人員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公教人員最後在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額之 15%;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教人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次發給。次查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立法院於 111 年 1 月 28 日完成三讀,並奉總統於同年 2 月 18 日公布;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亦經行政院以 111 年 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100000011 號函核定,溯自同年月 1 日生效。 |
三、 | 據上,為利各發放(支給)機關計算發給 111 年 1 月 1 日以後退休(職)生效之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爰檢送「111 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供參。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財政處、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