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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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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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10086215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函 ( 376550000A_1110086215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自 111 年 4 月 26 日起居家隔離天數為 3+4 天,其中自主防疫之 4 天,考量校園為高度密集場所,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55119 號函辦理。 |
二、 | 針對自主防疫 4 天期間,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惟基於學生受教權益,學校仍應提供遠距教學,供學生在家學習,使學習不中斷;教師則以不到校進行實體課程為原則,可依照學校持續營運計畫規範下進行遠距教學;如教師因身體狀況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者,由學校協助彈性處理。 |
三、 | 於居家隔離 3+4 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教育部國教署國中小組黃先生,電話:( 02 ) 7736-7425 。 |
四、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社區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等各類教育機構,其教職員工及學員(生)於自主防疫 4 天期間,亦請停止前往機構及實施實體課程。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蔡科長,電話:( 02 ) 7736-5669 。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私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督學室、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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