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楊雅如 電話: 038227171 分機 302 、 303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yaru@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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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2003695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2Z02D021166AB2112D200591601 、 112Z02D021166AB2112D200591701 、 112Z02D021166AB2112D200591801 ( 376550000A_1120036951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20036951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20036951_ATTACH3.pdf ) |
主旨: |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22 條業經總統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646 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2 月 17 日部法三字第 1125538827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係增訂第 2 項至第 4 項,規 定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 初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地方特 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身障 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民特 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 3 年(高普初考)、 6 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限制轉調年限 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 3 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 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 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 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至公務人員如擬依上開規 定調任,仍應依該條第 1 項本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 定,按公務人員陞遷法規,透過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 選等方式調任其他機關職務。 |
三、 | 另日後各機關、學校實務如遇有公務人員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據以調任,或其他窒礙情形,得適時函知本府,俾利本府層轉銓敘部蒐集相關案例,適時作成相關解釋。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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