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涂媛琇 電話: 8462860#264 電子信箱: ericly@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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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 1130151897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376550000A_1130151897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151897_ATTACH2.odt )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教署 113 年 8 月 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532 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3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3 年 8 月 8 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1191@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特殊教育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 1 份。 |
正本: | 本縣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國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