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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人事 | 2024-08-06 | 點閱數: 18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涂媛琇
電話: 8462860#264
電子信箱: ericly@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 1130151897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 376550000A_1130151897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151897_ATTACH2.odt )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 113 年 8 月 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35702532 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3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3 年 8 月 8 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1191@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特殊教育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 1 份。

 

正本: 本縣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國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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