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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縣府針對服勤辦法工時規範:
(一)如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 14 小時及 80 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縣府備查。
(二)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註:平日加班上限 4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三、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四、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服勤實施辦法、Q&A、實務案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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