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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暨國教署 114 年 3 月 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5700740 號函辦理。 |
| 二、 | 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 114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 3、 |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
| (三) |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與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
| (五) |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4 年 3 月 27 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 e-1429@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國際及少數族群教育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 四、 |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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