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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1 月 14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0099 號函辦理。 |
| 二、 | 為配合「因應少子女化對策 2.0-好孕三方案」政策之擴大生育補助方案,行政院以 114 年 12 月 3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44002466 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規定及人事總處以同年月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24671 號令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均自本(115)年 1 月 1 日生效,合先敘明。 |
| 三、 | 有關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
| (一) | 發給方式:依本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 10 萬元扣除公保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所稱「合併發給」係由人事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
| (二) | 經費來源:依本要點第 8 點規定略以,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所稱「公務預算」,係由人事總處統籌編列預算。 |
| (三) | 發給時點:查預算法第 54 條規定略以,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本差額補助業已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115 年-118 年)」,屬新增計畫,須依上開規定辦理,爰本要點補助對象發給本差額補助之時點分述如下: |
| 1、 | 本年 1 月 1 日後且於上開預算可動支前分娩或早產者:由臺銀公司先發給公保生育給付,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 |
| 2、 | 於上開預算可動支後分娩或早產者:依本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由臺銀公司核發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
| 四、 | 旨揭問答集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 Q&A/福利文康,及 eCPA 人事服務網/「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專區/法規資料查詢項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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