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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獎勵客語績優作業要點」及「本府及所屬機 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辦理。 二、凡通過 106 年度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含幼幼客語闖通 關認證、客語能力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之本縣 縣民及各級學校學生,請於 107 年 3 月 25 日前,依前揭作業 要點所附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逕向本府客家事務處 文化保存科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請各級學校協助貴校合格學生造冊,檢附相關證明,併向 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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