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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6 年 5月 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48266A 號令略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修正為自 108 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二、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為協助已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之教師辦理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或另一類科教師證書之取得,可參考本校所培育中等學校任教科目辦理加科或另一類科。
三、檢附本中心所培育中等學校任教科目一覽表、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實施要點及加科(另一類科)登記作業辦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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