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050169982 號
主旨: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 10 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 105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421651 號令辦理(抄附原令 1 份)。
:::
常用連結
教學正常化專區
- 花蓮縣立新城國中114學年度正常教學學校自我檢核表.pdf
- 花蓮縣立新城國中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校行事曆.png
- 花蓮縣立新城國中114學年度九年級複習測驗(模擬考)時間表.jpg
- 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114學年度新生入學通知書.pdf
- 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實施計畫.pdf
- 花蓮縣立新城國中定期評量命題與審題機制.pdf
- 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學生未達畢業條件預警通知書.pdf
- 花蓮縣立新城國中114學年度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pdf
- 花蓮縣立新城國中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八節縣課輔家長同意書.pdf
- 花蓮縣立新城國中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八節學習扶助課程家長同意書.pdf
- 新城國中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八節課後輔導及學習扶助課程表.jpg
好站連結
[ more... ]








.png)


09-30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