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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050169982 號 主旨: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 10 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 105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421651 號令辦理(抄附原令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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