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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8-05-07 | 點閱數: 527

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正當理由,涵蓋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本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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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0503教育部令--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正當理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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