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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05-16 | 點閱數: 466
一、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為使各機關請增加班經費案件有一致性之處理,爰以原人事局 97 年 11 月 11 日局給字第 0970064500 號函訂定旨揭處理原則。復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加班費支給要點)業經行政院 107 年 4 月 1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37347 號函修正(自 107 年 5 月 1 日生效),又該支給要點修正後業刪除原第 7 點有關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 90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 8 成相關規定,各機關加班費限額回歸於預算編列控管,爰配合停止適用旨揭處理原則。
二、 另配合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5 點第 3 項修正放寬簡任以上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支給職務加給者,得支給加班費,以及刪除加班費限額相關規定,原人事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次函釋與之未合部分,均自 107 年 5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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