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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兵役法第 41 條第 3 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 1 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二、應具備條件: 1.年滿 23 歲。 2.取得教師合格證。 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
三、各階級除役年齡:
上校、中校、少校、士官長: 58 歲
上尉、中尉、少尉: 50 歲
上士、中士、下士: 50 歲
義務役士兵: 36 歲
志願役士兵: 4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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