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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8-06-12 | 點閱數: 669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訂定、修正、停止適用行政規則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二、 下列法規實施效期已過,應停止適用:
(一) 花蓮縣政府薦送所屬公務人員參加「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班【縣府班】」遴選作業要點。
(二)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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