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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素嬋 - 教務 | 2018-07-17 | 點閱數: 75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7 月 9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094752 號函

辦理。

二、旨揭三類人才培訓認證係屬「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

案」核心任務之一,並於 107 學年度融入「教育部補助辦

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

學專業及課程品質計畫」。

三、 107 學年度培訓認證修訂情形如下:

(一)修訂原則:簡化認證作業,以提升行政效率;加強社

群參與,以提升個人化專業成長;以協助有效辦理公

開授課與專業回饋為優先;擴大辦理並提升講師培訓

品質。

(二)修訂重點:

1、修訂共同備課之講師培訓方式, 106 學年度增列以共

同備課方式擴大培訓講師乙節,為確保品質,調整為

先參與增能研習,再參與共同備課會議進行試講(附

件一)。

2、培訓認證對象:

(1)開放實習教師參與初階認證,並由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辦理實習教師之初階研習與認證。

(2)開放有需求之非教師人士參與初階研習與認證,

使非教師人士亦可具備基本入班知能。

(3)鼓勵高職之技術教師參與培訓認證,爰將參與進

階認證對象修正為「具 3 年以上正式教師之年資

(技術教師亦屬之),並有 3 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

者」。

(三)認證流程:為簡化流程,刪除學校彙整作業,改為認

證檢核表經學校核章後,由認證教師併同認證資料逕

送認證單位 。

(四)認證資料:

1、教學輔導教師:

(1)增列軼事紀錄表。

(2)增列學校推薦參考意見:優先考量「學校教學輔

導需求、認證教師之教學表現」、必要條件「未

違反教師法相關事項」、教學輔導教師累積人數

佔全校教師人數比率。

2、進階專業回饋人才與教學輔導教師:

(1)明確規範進階專業回饋人才認證者,須至少一學

期參與同一社群三次對話活動。

(2)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者,擔任社群召集人須至少滿

3 個月。

四、請貴校辦理公開授課與專業回饋時,優先邀請具進階認證

資格者擔任專業回饋人員。

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
專業回饋人才與教學輔導教師培(儲)訓課程講師資格
教師專業發展專業回饋人員與教學輔導教師各課程之講師應同時具備下列
四大條件:
一、講師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四項之一:
1. 中小學教師具有對應之評鑑人員/專業回饋人員初階、進階證書或教學
輔導教師證書。
2. 中小學教師具有國教輔導團員、 super 教師、薪傳教師、推動課程教學
相關社群領導人之資格者。
3. 中小學教師曾獲師鐸獎、教學卓越獎、縣市政府或全國性教學獎項或其
他經教育部核可計畫認證者。
4. 大學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二、經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縣市教專中心、國私立高中職中心
學校推薦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與中小學教師。
三、講師培訓:
1. 須完成對應課程之初階、進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講師培訓。
2. 惟具有第一點第 2 至第 4 項任一條件,且曾任教、講授對應之相關課程
者,可不參加講師培訓,但須先參與增能研習後,再參與教育部辦理之
對應課程共同備課會議。
四、完成教育部辦理之對應課程講師增能研習,以作為各縣市政府與國私立高
中職中心學校優先遴聘之對象。
修正對照表
新修訂 106 學年度版本 說明
教師專業發展專業回饋人
員與教學輔導教師各課程之講
師應同時具備下列四大條件:
教師專業發展專業回饋人
員與教學輔導教師各課程之講
師應同時具備下列四大條件:
無修訂。
一、講師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
四項之一:
1. 中小學教師具有對應之
評鑑人員/專業回饋人員
初階、進階證書或教學輔
導教師證書。
2. 中小學教師具有國教輔
導團員、 super 教師、薪
傳教師、推動課程教學相
關社群領導人之資格者。
3. 中小學教師曾獲師鐸獎、
教學卓越獎、縣市政府或
全國性教學獎項或其他
經教育部核可計畫認證
者。
4. 大學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一、講師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
四項之一:
1. 中小學教師具有對應之
評鑑人員/專業回饋人員
初階、進階證書或教學輔
導教師證書。
2. 中小學教師具有國教輔
導團員、 super 教師、薪
傳教師、推動課程教學相
關社群領導人之資格者。
3. 中小學教師曾獲師鐸獎、
教學卓越獎、縣市政府或
全國性教學獎項或其他
經教育部核可計畫認證
者。
4. 大學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無修訂。
二、經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各縣市教專中心、
國私立高中職中心學校推
薦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教
師與中小學教師。
三、經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各縣市教專中心、
國私立高中職中心學校推
薦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教
師與中小學教師。
原 106 年
之第三
點,依培
訓程序調
整至第二
點。
三、講師培訓:
1. 須完成對應課程之初階、
二、講師培訓:
1. 須完成對應課程之初階、
1. 原 106
年之第
進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講
師培訓。
2. 惟具有第一點第 2 至第 4
項任一條件,且曾任教、
講授對應之相關課程者,
可不參加講師培訓,但須
先參與增能研習後,再參
與教育部辦理之對應課
程共同備課會議。
進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講
師培訓。
2. 惟具有第一點第 2 至第 4
項任一條件,且曾任教、
講授對應之相關課程者,
可不參加講師培訓,但須
參與教育部辦理之對應
課程共同備課會議。
二點,
依培訓
程序調
整至第
三點。
2. 調整第
二項之
條件,
令開放
資格講
師先增
能再參
與共同
備課會
議。
四、完成教育部辦理之對應課程
講師增能研習,以作為各縣
市政府與國私立高中職中
心學校優先遴聘之對象。
四、完成教育部辦理之對應課程
講師增能研習,以作為各縣
市政府與國私立高中職中
心學校優先遴聘之對象。
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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