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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107 年度第 3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爰本縣衛生局提供旨揭心理諮商資源予各校參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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