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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罰鍰額 度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業經法務部於 107 年 12 月 13 日以法廉字第 10705012920 號令修正發 布,並自 107 年 12 月 13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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