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8 年 1 月 7 日府教終字第 1080003478 號函辦理。
二、 108 年資深優良教師申辦,請詳閱附檔;初查符合者請於 108 年 1 月 11 日(五)前備齊資料送人事室彙辦。
三、年資計算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私立學校年資、代理教師年資可合併計算,但以任教時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年資不中斷才可併計。(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如有遺漏或錯誤,請檢附證明文件通知人事室更正,俾正確建檔。
四、為維護同仁權益,若有遺漏、錯誤、或過去有應請頒而未請頒獎勵者,亦請於期限內檢證送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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