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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務人員及兼行政人員:當事人赴大陸地區2個星期前填具並簽章「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赴陸行程表簽會相關處室,經校座簽准同意後,送人事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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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陸人員應於返臺上班後1星期內,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交由兼辦政風留存。如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儘速向政風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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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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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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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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