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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該署於 108 學年度徵聘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 1 名到署協助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
| (一)教師資格: |
|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 12 班以下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
|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 (二)商借期限: 108 學年度商借期限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 3 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 |
|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2 樓)。 |
| (四)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六)履歷表(如附件)請於 108 年 5 月 20 日前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 jecy@mail.sa.gov.tw ,電話( 02 ) 8771-1995 ,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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