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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 數為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 40 小時;各機關 (構) 得視 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 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 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彈性時間並未明文以 1 小時為限。 又現行公務人員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亦得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向機關申請調整工作時間。
二、為營造友善工作職場,使公務同仁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 活,請各機關在前開原則及法令下,再行檢視現行彈性上 下班機制,除彈性時間不以 1 小時為限外,調整方式建議如 下:
(一)整體放寬機關彈性上下班時間。茲提供部分機關已施行彈性上下班態樣供參:
1、甲機關現行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8 時至 9 時;下午 5 時 至 6 時,惟週五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7 時至 9 時; 下午 4 時至 6 時。
2、乙機關現行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8 時至 9 時 30 分;下 午 5 時至 6 時 30 分。
(二)個別放寬公務同仁個人如有懷孕、具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有照顧幼兒或年長者等需求,得由機關衡酌提供上 開人員更為彈性之辦公時間。茲提供參考態樣,如機關 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8 時至 9 時;下午 5 時至 6 時,上開 人員得予以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 7 時至 9 時;下午 4 時至 6 時。
三、如有同仁須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需求,請簽奉校長核准後,將公文送人事室,依規定辦理差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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