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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聲明 ★

  • 近日有非本校之校外人士謊稱本校教職員,向商家訂購大量商品並棄單,請各位留意勿受騙上當!若商家接到疑似詐騙電話,可致電本校確認是否屬實,感謝您。 ~新城國中關心您!~
公告 陳麗鳳 - 人事 | 2019-06-10 | 點閱數: 37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6 月 5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80054785 號函辦理。

二、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 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 各項教育交流活動。請學校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及監督:

(一)涉與共青團校交流:依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3 規定,兩岸 校際合作書約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得 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學校如與大陸共 青團校(涉屬陸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進行教育交 流,請確依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1 規定,報經教育部許可 後始可辦理。

(二)辦理實習相關活動:近期發現部分學校辦理赴陸交流或進行實習活動,內容涉及與陸方黨政軍機構合作或 全數援用陸方提供資料,請學校注意並強化監督,審 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的妥適性。

(三)接受陸方落地接待:學校教師如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 交流或文化之旅等形式,接受大陸地區機關構落地招 待,學校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 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 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三、縣府函請本校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 紀錄等,以備教育部查核,並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 流,爰請相關處室協助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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