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審酌上下班通勤屬教師日常執行職務前後之必要行 為,宜視為執行職務之延伸,爰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 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須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 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司法機關傳喚出 庭、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其上 下班途中之認定如符合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相關規 定,且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 行為者,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10 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
二、詳細說明請參照附件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