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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東縣政府 109 年 8 月 5 日府教體字第 1090165317 號函辦 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指定 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依法取得認證;另依據環境教育人員 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略以,環境教育人員 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 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者參加核發機 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環境相關領域研 習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環境教育法規。
三、研習對象:
(一)本縣各校已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證書,其認證證書即將屆期,且須申請展延者,請於屆期前完成 30 小時課 程,以利認證展延申請作業。
(二)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通過教育部或環保署環境教育人 員認證之教職員工。
(三)具備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社會學習領域、健康領域或 綜合領域之專長教師。 (四)對於環境教育議題有興趣之縣內教師與行政人員。 四、檢附旨案實施計畫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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