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一、依據「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 點」辦理。
二、國中主任儲訓日期訂於 110 年 3 月 8 日至 4 月 16 日止,假國家 教育研究院臺中院區辦理,薦送名額 10 名。
三、依前揭要點第 6 點錄取順序規定,第 1 順位:現為該校當學 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2 順位:非現職主任,校 長擬推薦為下學年度主任行政職務者;第 3 順位:其他自行 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儲 訓名額額滿為止。
四、復依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特 教中心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參加主任儲訓。
五、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 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各類證書及其他相 關資料等】,於 109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3 時,於本府教育處第 2 會議室審查,審查後 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六、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 A4 紙張依 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戳。
七、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如於 110 學年度受聘擔任主任,由原校檢具行政職務核備名冊影 本、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代墊款之經費結報表 等,報府審核符實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 行申請者不予補助,由個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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