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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聲明 ★

  • 近日有非本校之校外人士謊稱本校教職員,向商家訂購大量商品並棄單,請各位留意勿受騙上當!若商家接到疑似詐騙電話,可致電本校確認是否屬實,感謝您。 ~新城國中關心您!~
轉知 陳麗鳳 - 人事 | 2020-12-07 | 點閱數: 284
   

一、重要說明如下:

  • 按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立法意旨,係期使公務員 1 人 1 職, 以專責成,不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俾能固守職分, 避免 影響公務之遂行,爰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 兼任 他項公職或業務」,又前開銓敘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函 就服務法 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係解釋包含「領證職 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其中針對領 證職業予以規範目的,在於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 另從事領證 職業之事務,因具有其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之 身分難以切 割,而易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需有法令依據 始得為之。復以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對於公 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營利團體職務採許可制規 範,係為尊重首長之監督權,避免首長與屬員間產生不愉 快,以及適度維護公務員結社權利,並非認屬公務員兼任 該等職務應受高密度之審查,亦非全面禁止公務員不得從 事本職以外之活動或行為。
  • 茲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執行 前 開銓敘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函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 務,案 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考量留職停薪人員雖仍具有 公務人員 身分,但已留職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 身兼他職 之問題,是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款、第 3 款及 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申請留職停薪者, 係保留本職職 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 其留職停薪期 間基於維持生計需求,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 工作,業經銓敘部作成旨揭本年 11 月 30 日令 釋,並停止適用 前開銓敘部 91 年 4 月 29 日書函解釋在案。
  • 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 非屬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 或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又被保 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 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 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 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公 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 還,附為敘明。

二、詳情請參閱附件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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