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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聲明 ★

  • 近日有非本校之校外人士謊稱本校教職員,向商家訂購大量商品並棄單,請各位留意勿受騙上當!若商家接到疑似詐騙電話,可致電本校確認是否屬實,感謝您。 ~新城國中關心您!~
公告 潘純慧 - 人事 | 2021-06-11 | 點閱數: 249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孟君
電話: 03-8462860 分機 229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mengchn@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100114266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作業原則、徵才訊息及簡歷表 ( 376550000A_1100114266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00114266_ATTACH2.odt )

 

主旨: 轉知有關教育部 110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 1 名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9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00076664 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於 110 學年度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1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藝術教育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枕,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 3 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四) 辦理業務:推動藝術教育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協助轉知各校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 110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 yueyue0619@mail.moe.gov.tw ,電話( 02 ) 7736-5599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 份供參。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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