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孟君 電話: 03-8462860 分機 229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mengchn@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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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00114266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作業原則、徵才訊息及簡歷表 ( 376550000A_1100114266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00114266_ATTACH2.odt ) |
主旨: | 轉知有關教育部 110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 1 名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9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00076664 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於 110 學年度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1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藝術教育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枕,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 3 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
(四) | 辦理業務:推動藝術教育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協助轉知各校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 110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 yueyue0619@mail.moe.gov.tw ,電話( 02 ) 7736-5599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 份供參。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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