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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6-29 | 點閱數: 35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孟君
電話: 03-8462860 分機 229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mengchn@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100125537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徵才訊息、商借教師簡歷表 odt 、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 376550000A_1100125537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00125537_ATTACH2.odt 、 376550000A_1100125537_ATTACH3.pdf )

 

主旨: 有關教育部 110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 1 名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 110 年 6 月 24 日臺教文(六)字第 1100078779 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將於 110 學年度商借優秀教師 1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且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 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高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量。
6、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3 樓)。
(四) 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三、 檢附徵才訊息、商借教師簡歷表及「教育部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請協助轉知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
四、 請於 110 年 7 月 9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聯絡人王老師電子信箱(toniwang@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 。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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