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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6-12-08 | 點閱數: 657

主旨: 105 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請轉知尚未完成申報之義務人盡速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及其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請「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 105 年 12 月 5 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 11 月 1 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 105 年 11 月 1 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同年 12 月 31 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未授權介接財產資料之單位,請自行查詢填報。
三、未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授權之申報人,仍應彙整應申報之財產,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完成申報。
四、如已於本( 105 )年度內向本府政風處或所屬政風單位辦理完成就(到)職申報或代理(兼任)者,免為本年度定期申報,而應於翌( 106 )年起每年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辦理定期申報。另本(105)年已辦理財產申報之同仁,若欲修改申報表內容,請於今年 12 月底前修改後「上傳」即可,明年辦理 105 年度實質審查抽籤後,便不得再作修改,併此敘明。
五、為避免申報系統操作問題,因職務異動而尚未建立網路申報資料者,請至本府政風處網站(網址 http://http://cs.hl.gov.tw/bin/home.php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專區下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職務異動名冊」,填寫後傳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ya812@nt.hl.gov.tw),以俾進行網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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