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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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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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 1100173437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招生簡章。 ( 376550000A_1100173437_ATTACH1.pdf ) |
主旨: | 函轉國立清華大學臺灣語言研究與教學研究所 110 學年度「中等學校語文領域閩南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延展報名期限至 110 年 12 月 15 日,請協助轉知貴校教師(含代理老師、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踴躍報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立清華大學 110 年 8 月 27 日清語研所字第 1109005524 號函辦理。 |
二、 | 報名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上午 9 時至 110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
三、 | 招生語別:閩南語文。 |
四、 | 招生人數: 1 班, 35 人。 |
五、 | 招生對象(報考資格): |
(一) | 共同條件: |
1、 | 具備大學畢業學歷。 |
2、 | 取得閩南語中級以上能力證照。 |
(二) | 具以下資格之一者: |
1、 |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者(A 班):已有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者或取得修畢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
2、 | 具閩南語文專長者(B 班):最近 5 年內曾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閩南語文教學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 6 學期且現職之閩南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有教授閩南語文之代理教師。 |
六、 | 錄取順序:具 B 班資格條件且達最低錄取標準者,優先錄取。仍有招生餘額,始得招收具 A 班資格條件且達最低錄取標準者。 |
七、 | 聯絡資訊:國立清華大學臺灣語言研究與教學研究所專任助理蕭喨方, 03-5715131 轉 73603 。 |
八、 | 檢附閩南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招生簡章如附件。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立美崙國民中學、花蓮縣立花崗國民中學、花蓮縣立國風國民中學、花蓮縣立自強國民中學、花蓮縣立吉安國民中學、花蓮縣立宜昌國民中學、花蓮縣立化仁國民中學、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花蓮縣立壽豐國民中學、花蓮縣立平和國民中學、花蓮縣立鳳林國民中學、花蓮縣立南平中學、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花蓮縣立瑞穗國民中學、花蓮縣立富源國民中學、花蓮縣立豐濱國民中學、花蓮縣立玉里國民中學、花蓮縣立三民國民中學、花蓮縣立玉東國民中學、花蓮縣立富里國民中學、花蓮縣立富北國民中學、花蓮縣立東里國民中學、花蓮縣立秀林國民中學、花蓮縣立萬榮國民中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