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王藝蓉 電話: 03-8227171 轉分機 306.307 電子信箱: startpace@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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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0020092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原函 ( 376550000A_1100200921_ATTACH1.pdf ) |
主旨: | 教育部函釋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113947 號書函副本辦理(檢附原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