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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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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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 110020761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376550000A_1100207611_ATTACH1.pdf ) |
主旨: | 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請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防疫措施時,應恪盡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規定,並防止個人資料外洩,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 年 10 月 14 日發法字第 1102001622 號函(如附件)辦理。 |
二、 | 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及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三、 | 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請各機關學校辦理防疫措施時,應恪盡個資法之規定,並妥善保存相關個人資料,說明如次: |
(一) | 按機關學校基於「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依傳染病防治法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符合上開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之規定;至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資法第 16 條本文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並遵守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倘為特定目的之外利用,則應有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所訂情形,始得為之。 |
(二) | 另機關學校並應就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個資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倘機關學校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正本: | 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