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婀璞‧芭拉拉非 電話: 03-8462860#554 電子信箱: abu0928@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 1100220250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 376550000A_1100220250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00220250_ATTACH2.odt 、 376550000A_1100220250_ATTACH3.jpg ) |
主旨: | 檢送國立屏東大學(以下稱屏大)110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及加註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B 班)」招生簡章,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立屏東大學 110 年 10 月 29 日屏大師培字第 1104100421 號函辦理。 |
二、 | 報名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至 110 年 11 月 28 日止。 |
三、 | 招生語別:原住民族語( B 班)。 |
四、 | 招生對象:(報名者必需具備以下三項) |
(一)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
(二) | 取得下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一: |
1、 | 具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
2、 | 具原住民委員會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
(三) | 現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原住民族語老師、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2 條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實際從事族語教學工作滿 4 學期且現職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 |
2、 | 最近 5 年內(報名截止時間往前推算 5 年)曾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教學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 6 學期且現職之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 |
五、 | 聯絡資訊:屏大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組莊小姐,電話:(08)7663800 分機 22101 。 |
六、 | 檢附招生簡章及報名表件。 |
七、 | 屏大宣傳網頁:https://reurl.cc/EZQdjR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國立花蓮高級中學、國立玉里高級中學、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