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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11-08 | 點閱數: 415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楊雅如
電話: 038227171 分機 302 、 303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yaru@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 1100223369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令 ( 376550000A_1100223369_ATTACH1.pdf )

 

主旨: 關於各機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5 條第 4 款、第 6 條第 5 款及第 7 條第 4 款等規定,以經歷認定職系專長案件時,如係曾任機關(構)列有職系職務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倘該職系與擬調任職務職系,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係列屬「同一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含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任)者,均得認定為性質相近,轉請查照。
說明: 依據銓敘部 110 年 11 月 1 日部特一字第 1105391639 號令辦理(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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