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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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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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 1100223083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一 ( 1100223083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原委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登記,請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稱傳智條例)第 7 條規定已取得登記公告智慧創作專用權者,如旨揭總表所列。 |
二、 | 智慧創作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傳智條例第 10 條規定略以,智慧創作專用權可分成智慧創作人格權及智慧創作財產權,就前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等人格權;就後者,專用權人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
(二) | 傳智條例第 13 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登記。 |
(三) | 傳智條例第 16 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惟應註明出處: |
1、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
2、 | 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
3、 | 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
三、 | 已審定之智慧創作內容及相關資訊,得逕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http://www.titic.cip.gov.tw/)查詢,或電洽原委會業務單位(02-89953955)。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國立花蓮高級中學、國立玉里高級中學、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四維學校財團法人花蓮縣四維高級中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