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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7-01-12 | 點閱數: 764

主旨: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 3 點、第 4 點、第 7 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 105 年 12 月 28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8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626 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 3 點、第 4 點、第 7 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doc
    1)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doc
  • 修正草案對照表.doc
    2) 修正草案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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