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親師生平台
學習扶助平台
在職進修網
校務行政系統
特殊教育通報網
花蓮縣處務公告
磨課師
公文系統
新中新鮮事
新中Intagram
智慧網管
主旨: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 3 點、第 4 點、第 7 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 105 年 12 月 28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12 月 28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50063626 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 3 點、第 4 點、第 7 點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link to #main-na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