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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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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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9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 1110089911A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花蓮縣特殊優良教師遴選及表揚作業要點、 111 年初審審查會表件、 111 年教師用推薦表 ( 1110089911A_ATTACH1.pdf 1110089911A_ATTACH2.odt 1110089911A_ATTACH3.odt ) |
主旨: | 檢送「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遴選及表揚作業要點」1 份,欲推薦教師者,請貴校於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前備妥紙本資料一式 20 份,逕送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彙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縣特殊優良教師遴選及表揚作業要點」辦理。 |
二、 | 本案表揚對象為現任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現職編制內之各類合格專任教師、校長及園長,相關推薦基準,請貴校詳閱後予以推薦教師部分。 |
三、 | 教師部分,貴校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請檢送被推薦人推薦表一式 20 份(正本 1 份、影本 19 份)、校內初選會議記錄影本 1 份(請勿裝訂),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另被推薦人之有關證件影印本及特殊優良事蹟等佐證資料一式 6 份(請左側靠下對其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 |
(二) | 請於初選時依旨揭要點之規定從嚴審核,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有關規定議處。 |
四、 | 為公平、審查作業及彙整所需,請確實依照本府公告之推薦表格式及規格填寫,格式不同、逾期或缺件不全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貴校惠予配合。 |
五、 | 上開作業要點及推薦表等相關表件(附件 1~5 ),請逕至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 80539)下載。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幼兒園、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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