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辛金玉 電話: 03-8462860#231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ally@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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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10109106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令、修正規定 ( 1110109106_ATTACH1.pdf 1110109106_ATTACH2.odt ) |
主旨: | 轉知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 111 年 5 月 30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2128A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5 月 3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2128B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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