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轉知 訪客 - 人事 | 2023-03-07 | 點閱數: 23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黃俊傑
電話: 03-8227171#304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ca5477@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120042361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函、部法一字第 11255291301 號令 ( 376550000A_1120042361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20042361_ATTACH2.pdf )

 

主旨: 函轉銓敘部 112 年 3 月 1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416671 號令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3 月 1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416672 號函辦理。
二、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及有礙其職權之行使,其中規範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係基於領證職業之事務具有專業性質,且與公務員身分難以切割,為避免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外,另從事領證職業之事務而造成角色混淆,爰規定須有法令依據始得為之,並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又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員於停(休)職期間得否於民間機構執行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考量停(休)職公務員雖仍具公務員身分,惟已不得執行職務,故不發生從事領證職業造成角色混淆之問題。是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圍包括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4 條及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
三、 檢附銓敘部函及部法一字第 11255416671 號令各 1 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

好站連結

[ more... ]

即時氣象

回上方浮動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