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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潘純慧 - 人事 | 2023-04-14 | 點閱數: 189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呂亦鎔
電話: 03-8462860#567
電子信箱: hide110@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 1120065934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0043943A00_prin 、 0043943A00_ATTCH ( 376550000A_1120065934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20065934_ATTACH2.pdf )

 

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 112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以辦理中小學國際教育相關業務,請貴校公告於學校網頁供相關人員查詢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 112 年 3 月 3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43943 號函辦理。
二、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 112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原民特教組國際科(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 辦理業務:辦理中小學國際教育相關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2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 e-4621@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國教署商借教師簡歷表格式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如附件。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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