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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聲明 ★

  • 近日有非本校之校外人士謊稱本校教職員,向商家訂購大量商品並棄單,請各位留意勿受騙上當!若商家接到疑似詐騙電話,可致電本校確認是否屬實,感謝您。 ~新城國中關心您!~
轉知 潘純慧 - 人事 | 2023-04-21 | 點閱數: 217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黃俊傑
電話: 03-8227171#304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ca5477@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120076281B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函、考臺組貳一字第 11200012171 號令 、公務員兼職申請書 ( 376550000A_1120076281B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20076281B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20076281B_ATTACH3.odt )

 

主旨: 關於 112 年 3 月 30 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 112 年 4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57818 號函辦理。
二、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係考量公務員經國家選任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其言行在合理範圍內受相關法律之規範,實屬必要,對於公務員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職務言論,等同代表機關(構)發言,本應踐行經同意程序。是就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予以規範;「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係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領證職業或其他反覆從事 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涉及機關人事管理權限,應經其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同意,且仍應限制不得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所妨礙以及有利益衝突之行為,是為落實上開規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就公務員申請兼職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規範,另「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於同日廢止,原適用「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申請書」同時停止使用,改用「公務員兼職申請書」。
三、 檢送旨揭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 2 辦法之條文、總說明、逐條說明各 1 份及銓敘部訂定之「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1 份(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或本府人事處網站/下載專區/考核訓練科/差勤/)。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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