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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9 月 6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050095203 號函辦理。 二、全程參與者依計畫核予課程時數,第 4~9 場次研習為設備 研習,請本縣創客教育聯盟學校(詳如附件二)務必派員參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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