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辛金玉 電話: 03-8462860#231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ally@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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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2023830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簡歷表、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 376550000A_1120238301_ATTACH1.odt 、 376550000A_1120238301_ATTACH2.pdf )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教署 112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案,請貴校協助推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該署 112 年 11 月 27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20165823 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 113 年 1 月 30 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 號)。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於 112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前將當事人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該署承辦人信箱: e-2427@mai1.kl2ea.gov.tw ,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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