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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聲明 ★

  • 近日有非本校之校外人士謊稱本校教職員,向商家訂購大量商品並棄單,請各位留意勿受騙上當!若商家接到疑似詐騙電話,可致電本校確認是否屬實,感謝您。 ~新城國中關心您!~
轉知 潘純慧 - 人事 | 2023-12-01 | 點閱數: 12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黃俊傑
電話: 03-8227171#304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ca5477@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120240611B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附件 ( 376550000A_1120240611B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20240611B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20240611B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20240611B_ATTACH4.odt )

 

主旨: 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 112 年 11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30864 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學校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 檢送行政院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 1 份。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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