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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聲明 ★

  • 近日有非本校之校外人士謊稱本校教職員,向商家訂購大量商品並棄單,請各位留意勿受騙上當!若商家接到疑似詐騙電話,可致電本校確認是否屬實,感謝您。 ~新城國中關心您!~
轉知 潘純慧 - 人事 | 2023-12-19 | 點閱數: 8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王藝蓉
電話: 03-8227171 轉分機 302.303
電子信箱: startpace@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 1120249119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旨 ( 376550000A_1120249119_ATTACH1.pdf )

 

主旨: 檢送「教師待遇條例」第 11 條規定解釋令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3584B 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起敘,並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揆其立法意旨,係為解決本條例施行前,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嗣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後,以較高學歷起敘,於私立中小學改敘前之服務年資因職務等級不相當而無法採計提敘薪級,以致於公立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學校所敘薪級之不妥適情形。
三、 本條例施行後,部分任教年資較短之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依前開規定敘定薪級時衍生其他不衡平情形。為落實本條例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爰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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