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呂蘭英 電話: 8462860*355 電子信箱: oiasmi@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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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4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 1130002606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185045A00_prin 、 0185045A00_ATTCH ( 376550000A_1130002606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002606_ATTACH2.pdf ) |
主旨: | 有關新加坡將加強取締電子煙,旅客經陸海空關卡攜帶電子煙入境將處以罰款,請學校協助宣導周知,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185045 號函辦理。 |
二、 | 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來文說明,新加坡衛生部與其他政府單位已強化境內電子煙管理措施,包括於海陸空關卡加強檢查,強化網路銷售、廣告之監測與取締,並於公共場所加強取締使用、擁有電子煙者。 |
三、 | 另我國「菸害防制法」自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已將電子煙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加強管制,並依該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未經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資料顯示,截至 112 年 12 月 11 日止尚無指定菸品通過審查。 |
四、 | 因寒假將屆且連假期間旅遊頻繁,請適時提醒學校教職員工生如前往新加坡,應遵循當地之電子煙管制法令,並廣為宣導出國返臺時,勿將類菸品、指定菸品攜帶入境,以符「菸害防制法」規範。 |
五、 | 有關類菸品、指定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 ),以及「健康九九」網站( https://gov.tw/qsd )。 |
正本: |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中小、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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