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張文憶 電話: 8462860#275 電子信箱: te3921@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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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 113003134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來文、 1.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2.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 11302 、 3. 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4. 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空白表、 5. 113 年服務屆滿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6. 113 年服務屆滿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 ( 376550000A_1130031344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031344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30031344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30031344_ATTACH4.odt 、 376550000A_1130031344_ATTACH5.odt 、 376550000A_1130031344_ATTACH6.ods 、 376550000A_1130031344_ATTACH7.odt ) |
主旨: | 檢送「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1 份,並請於 113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前將推薦名冊電傳至 te3921@hlc.edu.tw ,並依說明寄送紙本資料(推薦名冊、推薦表及佐證資料) 各 1 份,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0350A 號函辦理。 |
二、 | 凡服務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及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且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被推薦教師資格,年資計算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貴校初審時,請被推薦教師提供以下資料: |
(一) | 初任核薪通知書(師專畢業者需另附初任教師派令) |
(二) | 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 |
(三) | 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加 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 |
(四) | 在職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 |
(五) | 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 件資料(以上務必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
四、 | 請各校應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從嚴審核, 前揭要點所指成績優良者係最近十年考核獲評鑑結果均核定 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記過以上處分。 |
五、 | 請於 112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前檢具相關紙本資料(推薦名冊、 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各一份,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並 電傳「推薦名冊」至 te3921@hlc.edu.tw(主旨為○○國中或 國小 113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
六、 | 推薦表請以 A3 紙張電腦繕打(不符合者退件),並請逐級核章。檢附校內初審時受推薦教師相關佐證資料,免附初審會議紀錄。 |
七、 | 有關服務屆滿 40 年之資深優良教師部分,除須寄送說明五資 料外,另請電傳 113 年服務屆滿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簡 介及教師「近半年彩色大頭照」電子檔(JPG 格式、 3MB~ 5MB 、直式 1 張)至 te3921@hlc.edu.tw(主旨為○○國中或國 小 112 年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並檢送紙本資料各 1 份報 府彙辦。 |
八、 | 簡介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 、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至教育部網站。 |
九、 | 本案如未於 113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前報送名冊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漏報情形,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本府業將各 項表格登載於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 106983),倘所送格 式不同或逾期者歉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務必配合辦理。 |
正本: | 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花蓮縣各私立幼兒園、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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