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張修維 電話: 8227171#304 電子信箱: guangfu288@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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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30095305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602000000A11357037030151print 、 602000000A113570370301511 ( 376550000A_1130095305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095305_ATTACH2.pdf ) |
主旨: | 檢送銓敘部民國 113 年 5 月 13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37031 號令 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 |
說明: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3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370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