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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4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060033189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
國教署依據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
點,鼓勵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參加語言能力認證
,並自 104 年度起全額補助通過前一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
證教師之認證報名費。另為鼓勵現職教師參加認證,自 106
年度起針對參加認證惟未通過之教師,亦補助半額報名費
。
三、目前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客家語言能力認證之機關為客家委員會、原住民語言能
力認證之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機關網頁皆詳細記
載相關資訊,請貴校鼓勵教師及學生踴躍參加本土語言相
關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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